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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育

菁英計畫甄選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10

95年4月6日本院第209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96年3月1日本院第21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8月6日 本院第24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1月14日第36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08日第37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稱本院)為提昇研究發展,培育年輕優秀臨床研究人才赴國外學術研究機構進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具有指導研究能力之國外學術研究機構。但不包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研究機構。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一般申請應具下列資格:

1.任職於本院且已取得博(碩)士學位之專任主治醫師。

2.已獲得其他經費補助一年出國進修。

(二)特殊申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目前已在國外進修研究,且研究成果良好。

2.指派進修研究:得依當年度研究發展重點,簽奉院長核准。

前項申請人如需申請留職留薪者,另應符合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或在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四、補助期間:

(一)經費補助期間為第二年進修期間。但指派進修研究者,補助經費期間二年。

(二)補助起始日,以受補助人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日起算,獲選前之國外研究期間不納入進修期間。

(三)補助截止日以補助期滿返國之入境日為準;若研究期滿未立即返國者,補助截止日由補助起始日與本院核定補助期限推算。

五、補助經費:由本院管理發展基金項下支應,補助額度由院長視本院財務狀況核定補助津貼。

六、申請程序: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開放申請,申請人應於截止時間前,繳交下列文件:

(一)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同意函。

(二)科部主任、所長或指導教授出具之推薦函。

(三)國外研究計畫書(本計畫書須為A4 紙二十頁以內,限以中、英文撰寫),內容須包含:

1.國外研究計畫摘要。

2.個人近五年內履歷表(含研究成果、個人表現、表揚及獲獎紀錄等)。

3.擬進行研究計畫之背景、目的及其重要性。

4.擬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之學術成就與完成研究構想之相關性。

5.預期完成工作及具體成果與未來工作之關係。

七、審查原則:

(一)最近二年未曾出國從事六個月以上進修研究。

(二)以申請人過去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研究主題、國外研究機構或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等為評審基準。

(三)書面審查之評分項目如下:

1.申請人之訓練背景、個人傑出表現、發展潛力、執行計畫能力(占35%)。

2.申請人之研究機構(含指導教授)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20%)。

3.研究計畫(含主題、結構與文字、架構及方法、問題分析等)完整性與可行性(占30%)。

4.研究計畫對本院未來發展之重要性(占15%)。

八、為辦理審查作業,應組成甄選小組。

甄選小組成員,由臨醫中心主任簽請院長派任。

九、每年九月公告審查結果;受補助人須於公告錄取日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內,抵達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十、返院服務義務:受補助人出國進修以二年為限,補助期滿立即返院服務並貢獻所學。如有正當理由需延後返院者,應循行政程序報經院方同意。第一年留職留薪,期滿三個月前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返院繼續服務之期間,為留職留薪期間之二倍;第二年留職停薪,返院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賠償。

十一、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期滿三個月內完成院內公開演講,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

十二、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