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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育

院聘醫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要點(107年04月12日第349次院務會議通過)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10

100年6月8日及6月27日臨床醫學研究員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並

100年7月7日第26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6月25日第31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04月12日第349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聘任院聘醫學研 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從事研究之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係指本職為執行申請單位相關研究計畫及推動院方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

三、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員四職級,聘任資格如下:

   (一) 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研究員(或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三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二) 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且曾在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從事博士後研究員相關之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三) 助理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具有博士學位,且曾在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從事博士後研究員相關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四) 博士後研究員應具有博士學位,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四、各單位研究人員其資格審定、聘任、考核及科部名額配置之有關事項,由本院臨床醫學研究人員評審小組辦理(以下簡稱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設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院長視專長需要聘任,其中院外委員應占三分之一。

評審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審小組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不得決議。

五、研究人員之聘任由本院各臨床醫療科部向評審小組提出申請,經評審小組審查通過後薦請院長聘任為申請科部之研究人員,指導並參與科部之研究。

研究人員表現優異者,得申請本校醫學院相關系所合聘或兼任教師,其聘任悉依本校醫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六、研究人員之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並應每年接受考核,考核通過者得予續聘。年度考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 協助助理教授級以下主治醫師,發表第一作者論文至少一篇。

    (二) 取得院外機構兼任教職身分。

    (三) 研究人員之學術研究成果。

七、研究人員之待遇,依本院「院聘醫學研究人員薪級表」之標準支給;其福利與權利義務比照本院臨時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八、研究人員均得申請本院院內相關研究計畫。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