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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育

研究型主治醫師設置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10

95年12月5日本院第215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97年3月6日本院第229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年3月1日本院第277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年4月5日本院第278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101年8月9日本院第282次院務會議通過實施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上簡稱本院)為提供主治醫師專心致力於醫學研究,藉以提昇整體研究水準,特設置研究型主治醫師(以下簡稱研究型醫師)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型醫師係指本院專任主治醫師,其工作時間80%從事精進醫學研究及指導研究教學,20%擔任醫療服務者。前項研究型醫師之名額,由 院長視實際業務發展需要決定之。

三、延攬方式:

(一)內部轉任。

(二)外補遴用。

四、擬任本院研究型醫師申請資格,須有專任主治醫師資格,應有專科醫師證照,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得有博士學位,或進入校部臨床醫學研究所博士學程已為博士候選人,或取得臨床教師資格者。

(二)近3年內至少申請通過國科會研究計畫1件。

(三)近3年內有一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SCI原著論文,且IF≧5或該學門排名前20%。

五、研究型醫師職責如下:

(一)以提升本院研究水準為任務,帶動研究能力與能量,協助指導或規劃本院相關之重點研究領域為原則,並爭取院外研究計畫。

(二)協助院內研究群之研究指導。

(三)負責指導本院醫療人員執行計畫、撰寫論文、申請科技部計畫。

(四)執行跨科部或跨院之整合型研究計畫。

(五)執行國家級研究計畫。

(六)個人本身研究之精進及研究進階之教學與協助管理核心實驗室。

(七)院長交辦之有關研究業務事項。

六、本院於每年5月底前,函請各醫療科部轉所屬專任或院聘主治醫師提出申請,申請者必須經所屬醫療科部同意後,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臨醫中心)初審。另臨醫中心得審酌業務實際需要,以外補方式甄選人才。

七、研究型醫師之進用評審,由本院組成研究型醫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執行綜合評審工作;另慕僚作業由臨醫中心辦理。評審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視業務要聘任之。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評審委員會得不定期開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中之一人擔任。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另如認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或提供諮詢。

八、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其進用方式如下:

(一)內部轉任者,由臨醫中心會同人事室簽陳 院長核定後轉任。

(二)外補遴用者,由臨醫中心移請人事室提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陳 院長圈選。

九、本院對研究型醫師之獎助方式如下:

(一)保障院內計畫3年,每年經費最高新台幣50萬元,以及核心實驗室使用額度20萬元。

(二)由臨醫中心規劃給予實驗空間。

(三)自本院醫院管理發展基金項下支給研究津貼,參考個人申請前2年之平均績效獎金訂之,或依申請人過去臨床與研究資歷由 院長核定。

(四)薪資之分擔比率為院方80%,臨床科部20%。

(五)績效獎金依其臨床服務量由科部另行分配。

十、每年審視其研究進度,每三年評估是否續任。評估項目為研究表現50%、指導研究教學30%、醫療服務20%。評估細項,如附表。前項評估由評審委員會考評之。

十一、評估結果分為通過與不通過,通過比率由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前項評估結果,處置於下:

(一)通過者:得按績分排名,由院長擇優獎勵及列入當年度考績為甲等參據、舉薦績優人員或參加模範公務人員表揚與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陞任甄審之基本必要條件,並得續任,且可優先考慮合聘為研究所師資。

(二)不通過者:當年度考績不得列為甲等,並自院方核定之日起減發個人研究津貼10% 1年,且需次年再評估,如仍不通過者,則減發20%;第3年再評估又不通過者,則以減發30%為限。反之,如經再評估通過者,則自通過之次日起,停止減發。在原科部同意下得轉回原科部服務。

十二、研究型醫師對評估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或知悉結果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具體說明及事證,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並以申復1次為限。

十三、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並簽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