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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育

院聘醫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要點(110年5月6日第38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10

100年6月8日及6月27日臨床醫學研究員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0年7月7日第26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6月25日第31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04月12日第349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年5月6日第38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聘任院聘醫學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配合本院重點研究發展,核心實驗室發展運作,及提升本院研究能量及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研究人員,係指本院因應研究發展需要,所聘用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

研究人員平時之督導與考核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三、研究人員之任務如下:

(一)撰寫及執行院內外研究計畫。

(二)開發新技術、協助取得或維持實驗室相關認證、提供技術服務。

(三)指導與協助年輕研究人員或醫師執行研究、發表學術論文。

(四)提供資深研究人員或醫師研究專業諮詢。

(五)其他研究相關事宜。

研究人員每年1月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前一年度工作執行情形,經單位主管確認,陳報院長核准後執行。

四、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博士後研究員四職級,聘任資格如下: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研究員或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三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或副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曾任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或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3.具有博士學位,且曾在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從事博士後研究員相關之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大學助理教授,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2.具有博士學位,且曾在大學或同等級研究機構從事博士後研究員相關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四)博士後研究員應具博士學位,並有重要醫學研究成果或相關專門著作者。

五、研究人員之聘任由各單位提請本院醫學研究人員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辦理。年度考核及升等等事項,由臨醫中心提請評審小組辦理後送請院長核定。

評審小組設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指派之;其餘委員由院長視專長需要聘任。

召集人得視研究人員之專長、特性提請院長同意另聘或增聘相關專長之諮詢專家參與聘任、考核及升等等相關事宜。

評審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審小組開會時,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不得決議。

六、研究人員應聘者需檢附以下資料:

(一)學經歷、著作、或技術性報告(含技術成品)、專利、技術移轉等證明文件。

(二)論文抽印本或電子期刊影印本。

(三)三封推薦函。

研究人員表現優異者,得申請本校醫學院相關系所合聘或兼任教師,其聘任悉依本校醫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七、研究人員應於每年十月接受年度考核,考核通過者得予續聘。年度工作考核重點項目如下(細項請參閱附件一):

(一)研究行政事務。

(二)協助研究表現。

(三)個人研究表現。

研究人員應自行填報該評核期間(前一年十月至該年度九月)研究行政事務、協助研究表現、個人研究表現及特殊事績等各項工作實績,由單位主管、評審小組及院長室團隊依年度評分表(附件二)評核後陳核院長核定,據以辦理續聘或解聘事宜。

八、研究人員之敘薪標準,依本院「院聘醫學研究人員薪級表」之標準支給(如附件三);其福利與權利義務比照本院院聘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九、研究人員升等應於每年十月書面工作考核時,提送職級晉升申請表(附件四)。

研究人員升等條件如下:

(一)升等為研究員,需為現任副研究員3年以上,且研究積分至少270分。

(二)升等為副研究員,需為現任助理研究員3年以上,且研究積分至少255分。

(三)升等為助理研究員,需為現任博士後研究員3年以上,且研究積分至少240分。

任滿年資係以現職級晉升生效日期至申請當次通過後生效日期計算。

十、研究人員得申請本院醫療科技研究計畫、論文發表獎勵及以本院專任研究人員名義申請院外相關計畫。

十一、研究人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各職級研究人員連續二年未達年度工作考核續聘標準者,或博士後研究員未於四年內升等為助理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未於四年內升等為副研究員,或副研究員未於五年內升等研究員,經臨醫中心書面通知後一年,仍未達職級晉升標準者。

(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違反本院院聘人員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情節重大者。

研究人員解聘,由各單位提送評審小組審議,陳報院長核定。

十二、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5月6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研究人員,繼續任職未中斷者,至一百一十三年6月1日止,得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